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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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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市兰城威斯尼斯人298水务有限公司(一水厂) 2024年环境行为白皮书


  1 公司基本情况

  1.1 基础信息

  企业名称:哈尔滨市兰城威斯尼斯人298水务有限公司(一水厂)

  组织机构代码:91230111MA1AXHR300

  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:912301113008029537001R

  法人代表:刘松

  地理位置:哈尔滨市呼兰老城区永兴村东南角

  所属行业: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

  联系方式:0451-56207717

  路线:松浦大桥→呼兰大桥→呼兰大桥下桥右转沿防洪堤坝前行三公里→呼兰老城区污水处理厂

  生产周期:全年生产

  1.2生产工艺及产排污情况

  主要工程组成:生产构筑物和附属工程

  生产构筑物:粗格栅及合流泵房、细格栅、旋流沉砂池、生化池、二沉池、中提泵房、深度处理间、加药间、消毒池、强排间、污泥脱水间、鼓风机房。

  附属工程:综合楼、车库、门卫室。

  主要原料及产品:

  原料:生活污水

  产品:符合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8918-2002)一级A标准的排放水

  工艺流程:Bardenpho工艺

  排放口位置:污水处理厂南侧防洪堤坝外侧

  自动监测设备名称及位置:

  2排污信息

  2.1污染物名称

  污水厂按照国家要求安装在线仪表监测水污染物数值,分别包括COD、氨氮、总氮、总磷、SS、pH仪表。

  2.2排放方式及排放口数量、分布情况

  污水处理采用Bardenpho工艺,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水;

  排放口数量为1个,位于大坝下方,编号为PFK-01;

  3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

  污水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良好,设备完好率在95%以上,保证水厂安全稳定运行,出水全部达标排放。

 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

  污水厂2008年10月16日通过“关于哈尔滨是呼兰老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”(黑环建审[2008]247号),并且按照国家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。

  2022年进行升级改造工程,同年12月5日完成环保验收,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。

  5突发环境应急预案

  污水厂编制“哈尔滨市呼兰老城区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”,并且向当地环保局进行备案。

 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

  污水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,在指定网站“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”发布第三方监测数据。

  7 自行监测内容

  7.1 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

  7.1.1 监测点位(详见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测点布置图)

  废气监测点设置:

  1、 厂界上风向1个点(监测点1),

  2、 厂界下风向4个点(监测点1、2、3、4)、

  3、 厂内脱水间1点(监测点6)

  7.1.2 监测指标

  厂界:氨、硫化氢、臭气浓度

  车间:甲烷

  7.1.3 监测频次

  7.1.3.1手工监测频次

  氨、硫化氢、臭气浓度半年监测1次、甲烷每年监测1次。

  7.1.4 执行排放标准

  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8918-2002)表4规定。

  7.1.5 监测方法和仪器

  7.2 水污染物排放监测

  7.2.1 监测点位(详见厂界水污染物监测点布置图)

  1、细格栅(监测点1)

  3、强排泵房(监测点2)

  2.2.2 监测指标

  污水处理厂总排口: pH值、COD、BOD5、SS、石油类、动植物油、总氮、氨氮、总磷、LAS、色度、粪大肠菌群、总汞、总镉、总铬、六价铬、总砷、总铅、烷基汞等。

  7.2.3 监测频次

  7.2.3.1自动监测

  COD、氨氮、SS、pH、总氮、总磷值全天连续监测。

  7.2.3.2 手工监测

  每月检测:水温、pH、色度、悬浮物、化学需氧量、总氮、总磷、氨氮、五日生化需氧量、LAS、石油类、动植物油、粪大肠菌群数(出水测)、氯化物、氟化物、挥发酚、硫化物、溶解性总固体。

  每季度检测:总汞、总镉、总铬、六价铬、总砷、总铅。

  半年检测:烷基汞。

  7.2.4 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

  执行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8918-2002)一级A标准。

  7.2.5 监测方法和仪器

  7.3厂界噪声监测

  7.3.1监测点位:详见厂界噪声监测点布置图。

  7.3.2监测指标:昼、夜等效声级。

  7.3.3监测频次:每季度监测1次。

  7.3.4监测方法、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: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》(GB-12348-2008)。

  7.3.5监测仪器:多功能声级计

  8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

  8.1污染源手工监测质量管理

  8.1.1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质量管理

  依据《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》(HJ/T397-2007)有关规定进行。

  8.1.2水污染物排放监测质量管理

  依据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》(HJ/T91-2002)有关规定进行。

  8.2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管理

  依据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(试行)》(HJ/T355-2007)及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(试行)》(HJ/T356-2007)有关规定进行。

  8.3厂界噪声排放监测质量管理

  依据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有关规定进行。

  9 监测报告

  9.1超标报告

  自行监测发现超标时,及时采取减轻污染的措施,并向环保局报告。

  9.2年度报告

  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;全年生产天数、监测天数、各监测点、各监测项目全年监测次数,达标次数;全年废水、废气污染物排放量;固体废物类型、数量、处置方式、处置数量及去向;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结果;每年一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,并报送环保局。

  10、自行监测结果公布

  10.1 对外公布方式: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

  10.2 公布内容:企业基本情况、自行监测方案、自行监测结果(监测点位、监测时间、污染物种类及浓度、标准限值、达标情况、超标倍数;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)、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、污染源年度监测报告。

  10.3 公布时限

  10.3.1 自动监测结果

  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布监测结果(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)。

  10.3.2 手工监测结果

  手工监测结果应于每次监测完的次日公布。

  10.3.3 年度报告

  每年1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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